何謂少年刑事案件?適用對象為何?程序為何?

簡答

少年刑事案件之對象,為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及於法院受理本案件後已滿二十歲之少年。少年法院會裁定將少年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認為涉嫌犯罪者,就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不過因為是少年犯,所以偵查及審判程序,都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不得羈押少年被告、偵查審判時對少年應該作隔離訊問,且審判不得公開。這些都跟刑事訴訟法的審理程序不一樣。

或雖非前述之情形,但依少年法院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少年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少年刑事案件有別於刑事訴訟法偵查及審理程序之特別規定進行偵查及審理。

法律依據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無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罪輕本行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以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刑事訴訟法官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以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 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罪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為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依第六十八條規定由少年法院管轄之案件,應向少年法院起訴。

  • 同法第七十條規定: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節有關之規定。

  • 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調查中之收容,視為謂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折抵刑期之規定。

  • 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少年被告於偵查審判時,應與其他被告隔離。但一般刑事案件分別審理顯有困難或認有對質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 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審判不得公開之。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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