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搜索的時間有無限制?可否中斷?
簡答
搜索之時間,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乃以日間搜索為原則,夜間1為例外。此乃因夜間為多數人休息之時間,為減低搜索行動造成之侵擾,搜索行動原則上應於日間進行。
搜索應於搜索票所載之時間內執行,而該時間所指係「開始搜索」之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在搜索票上所載之時間內開始搜索,持續不間斷,最後縱使超過搜索票所記載之時間,仍可算是合法之搜索。
但是有時搜索行動,會有需要調派其他人力、工具協助之情形,此時,刑訴法允許搜索行動可以「暫時中止」。此「暫時中止」與「搜索終結」不同;暫時中止後,縱使已超過搜索票上所記載之時間,仍可接續執行搜索;但搜索終結後,縱使仍在搜索票所記載之時間範圍內,基於搜索票之「一次使用原則」,已不可再行搜索,如需要再行搜索,必須重新聲請搜索票。
因為「暫時中止」與「搜索終結」二者,表面上均係停止搜索之狀態,因此,如屬暫時中止,理論上不可有不必要之拖延,否則將有違暫時中止之規定本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搜索或扣押暫時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所閉鎖,並命人看守。
延伸思考
對於採會員制的酒吧或俱樂部,能否於夜間進入搜索?位於風化區、正派經營而未曾有犯罪紀錄之旅館,警方仍可依據上述「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七條,於夜間進入搜索嗎?並且,該條所規定之場所,是指受搜索之處所本身常用於相關犯罪、或者只要同類場所經常發生犯罪,即可適用而進行夜間搜索?這一點頗值得探討。實務上,警方通常不以該處所有無犯罪紀錄為依據,而是依據同類型場所如經常發生犯罪,即予以引用。如此引用,對於打擊犯罪,頗為便捷;如限縮解釋該處所本身必須經常發生犯罪,則對追緝犯罪而言,恐將發生諸多困難。
搜索一般不於晚間進行,但以下情形為例外:
一、急迫時。
二、有人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代表之人同意時。
三、日間已經開始之搜索。
四、假釋者之住居、使用處。
五、旅店、飲食店及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場所,仍在公開時間者。
六、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行為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