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警方在偵訊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你有權在偵訊一開始就要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在實際案例裡,曾出現警方為了規避全程錄音錄影,在偵訊室外面先偵訊完後,再進去製作筆錄並錄音或錄影之情形,也曾有在製作筆錄前先藉口「閒聊」,卻實際上進行偵訊,之後依「閒聊」結果製作筆錄時才開始錄音或錄影之情形。這些都使錄音或錄影形同演戲,進而侵害了要求偵訊時全程錄音或錄影的被告權利。因此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在到警局途中的車上、偵訊室外、偵訊室裡,都是一樣,只要警方是在問案,你就有權要求錄音或錄影。若偵訊開始的地點不可能錄音或錄影,或警方拒絕錄音或錄影,你就可以考慮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 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延伸思考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警察在偵訊被告時必須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主要在於希望藉由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來確保被告不致於遭到警方刑求或使用脅迫、詐欺、利誘、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進行偵訊,並使遭到刑求或上述其他不正方法偵訊的被告,日後在法庭上能藉由偵訊錄音帶或錄影帶來證明自己確實曾遭到警方的刑求或其他不正方法偵訊。

此外,若筆錄之記載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不符的部分也不得做為證據。因此,這項請求警方在偵訊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的權利,除了可以防止被告遭受警方刑求或其他不正方法之偵訊外,還可供被告證明警訊筆錄與其陳述之內容不符,並有作為被告證明其遭到警方刑求或其他不正方法偵訊之證據的功用,對被告十分重要。

在我國警方的實務上,常見警方不依規定錄音或錄影即展開偵訊,直到筆錄製作完成,然後命被告宣讀筆錄時才開始錄音,如此一來,警方在偵訊及製作筆錄時若有違法行為,就不會被錄音或錄影存證,而被告也無法證明警訊筆錄之記載與其於偵訊當時之陳述不符,這對被告當然極為不利。因此若警方不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或者本來有錄音或錄影,但偵訊中途中斷錄音或錄影,則在這種情形,被告可以考慮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直到警方照規定錄音或錄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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