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命令你到現場進行「現場模擬」,你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簡答

你有拒絕的權利。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刑事偵查實務,在偵訊取得被告的自白(認罪)後,為了驗證被告所供述之犯罪過程是否合理?有無隱匿共犯?警方經常會命令被告配合隨同警方到現場表演,依照自白內容模擬犯罪過程,並往往在現場模擬同時全程錄影,之後現場模擬的錄影帶就隨案移送,成為被告罪證的一部份,而在大多數案件裡,法院也會將現場模擬的錄影帶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然而,現場模擬實際上是被告以表演方式,利用肢體語言敘述自己犯罪的過程,實際上其本質仍屬被告的自白,仍須受到「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訊問被告之規定的限制,因此在警方要求現場模擬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應先告知被告:根據緘默權其有權拒絕現場模擬,並告知被告:若不拒絕也仍享有選任律師在場陪同之權利。在經告知上述事項而取得被告同意後,警方才可以進行現場模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警方更不可以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強迫被告進行現場模擬。

延伸思考:

對於警方的現場模擬錄影帶,多年來我國法院是毫不保留地照單全收,幾乎都在判決書裡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既不問現場模擬是否出於被告自願,也不調查警方有無事先踐行前述法定的告知程序。甚至,許多被告抗辯是因為遭到警方刑求、脅迫等不正方法訊問才自白的案件,法院居然以被告在現場模擬錄影帶中行動自若、未受拘束,且還能對家屬下跪、道歉,作為認定被告沒有遭到刑求等不正方法訊問的證據。殊不知,若警方在稍早偵訊時刑求被告並因此取得自白,再緊接著將被告帶往現場模擬,在此情況下當然可以合理預期被告的表演是依警方的意志及指揮所為;豈能根據後面拍攝的錄影帶來推論之前的偵訊沒有使用刑求或不正方法?況且,現場模擬在性質上也是被告自白,已如前述,用後面的現場模擬錄影帶來證明前面的自白出於任意,等於是以第二份自白證明第一份自白的任意性,除非可以用其他獨立證據證明第二份自白出於任意,否則就等於是循環論證,毫無說服力可言。

現場模擬可能對被告人權造成的另一項嚴重侵害,是警方經常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事先公告周知媒體前來採訪。模擬過程經媒體大肆報導後,往往會給社會大眾造成被告有罪的刻板印象,形同媒體公審,不但有損害被告的名譽權及肖像權之虞,也侵害被告日後公平受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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