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所謂夜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是指日落後日出前。因此,若偵訊在日落前開始,至日落時尚未結束,則根據這項權利,你有權要求休息,拒絕在日落後繼續進行偵訊。警方若想在日落後繼續偵訊,則必須在告知你有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然後經你明確表示同意後,才可以繼續進行1。若你是在夜間被捕到案,則同樣有權拒絕立即接受偵訊,而可以要求警方讓你休息到日出後再開始偵訊,警方同樣也必須踐行前述的告知並取得你明示同意的程序,才可以開始夜間偵訊。

法律依據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

    同條第二項規定: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可見,警方原則上不得對被告進行間訊問,對於警方的夜間訊問,除非有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為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者情況急迫等法定例外情形,否則被告有權拒絕。

延伸思考

對大多數人而言,夜間是休息的時間,在深夜進行的偵訊,通常是在被告身心俱疲的情況下進行,不但違反人道,而且被告究竟是因身心疲憊導致意志薄弱而被迫配合警方陳述,或者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在這種情況下也極難判斷。因此刑事訴訟法為了避免警察利用夜間對被告疲勞轟炸,原則上禁止警察進行夜間訊問,被告亦有權利拒絕接受。


  1.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做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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