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訊時獲得通譯協助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若你不懂警方偵訊時所使用之語言,則你有權請求警方派通譯協助你接受偵訊。偵訊必須在你能完全、充分理解警方所問問題之前提下進行,因此在獲得通譯協助前,你有權而且最好不要勉強回答警方的偵訊。

法律依據

  • 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

    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六、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律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第十四條規定:

    一個人如果不充分通曉或不能以口語使用將其逮捕、拘留或監禁的當局所用之語言,……有權在其被捕後的法律程序中,獲得譯員的免費協助。

    的規定,不通曉或不熟悉官方語言的被告,自偵查階段開始即享有請求國家提供免費通譯來協助自己辯護之權利。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所用文字是「得」而不是「應」,但仍應參考上述國際人權標準,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賦予被告請求提供通譯之權利。

延伸思考

警方偵訊時所使用之語言,若被告不懂或難於理解,當然會嚴重妨礙被告在偵訊時為自己辯護。雖然我國的國民教育已十分普及,但高齡國民中仍有一些只懂方言或原住民母語而不通曉國語的少數族群,此外,隨著外籍新娘及外勞人數的逐年上升,我國社會中不通中文的人數更已達不容忽視的程度。對於這些語言上的弱勢族群而言,當面對警方偵訊時請求提供通譯的權利,實乃其為自己有效辯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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