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簡易判決,法院何時可為簡易判決?
簡答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乃在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或法院認為依現存之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一定之輕罪,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況下,此時可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是目前減輕訴訟負擔的方法之一,通常在犯罪事證較無爭議之案件(如被告在偵查程序中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被告犯罪者),且可以直接判處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情形下,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直接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其優點是訴訟程序相當簡短,缺點是被告權利較不受保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