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捕時起獲得律師到場陪同、協助的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基於這項權利,自被捕時起,你就有權獲得律師到場陪同並協助你防禦警方或檢察官的偵訊。在你或你的親友委任的律師到場前,除有關姓名等個人基本資訊之問題外,有權對警方所問任何問題保持沉默。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同法第二十九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第九十五條第三款: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三、得選任辯護人。
及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等規定,已明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有隨時選任律師惟其辯護之權利。
聯合國制定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被拘留人應有權獲得法律顧問的協助。主管當局應在其被捕後即時告知其該項權利,並向其提供行使該權利的適當便利。
及同條第二項規定:
被拘留人如未自行選擇法律顧問, 則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應有權獲得由司法當局或其他當局指派的法律顧問,如無充分的支付能力,則無須支付。
由此得知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應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那一刻起就生效。
延伸思考
律師權的目的是:
告知並幫助被告行使其他權利:
由於一般人常因欠缺法律知識而不知道自己享有前述權利(尤其是緘默權),更不知道可以受這些權利的保護,因此刑事訴訟制度爲了確保被拘捕者能知道並行使這些權利,便賦予被拘捕者從被拘捕時起,即有獲得通曉法律之律師協助之權利(至於律師如何協助被拘捕者行使權利,涉及被拘捕者在我國現制下如何與律師的溝通、諮詢及保密問題,本手冊將於偵訊時的律師權範圍詳細討論)。
藉由律師來告知並協助被拘捕者行使這些權利,尤其是緘默權,以彌補被拘捕者相較於警察來說在法律資訊上所處的劣勢(雖然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警察有義務將緘默權、律師權等權利告知被拘捕者,但站在人性的角度來看,在制度設計上實在不應單單指望與被拘捕者角色對立的警察,能協助被拘捕者妥善行使這些權利)。
防止警方濫權:
另一方面,在到場律師的目睹、監視下,警方較不至於對被拘捕者實施刑求、脅迫、詐騙等不正偵訊,也較會依法定二十四小時時限將被拘捕者移送法院審問,而律師若發現警方是濫權拘捕,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就協助被拘捕者向該管法院聲請提審,或是在警方將被拘補者移送法院審問時協助被拘捕者向法院陳述此事。簡單說來,律師的在場可以防止警方的濫權。
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可說是在緘默權以外被拘捕者最重要之權利。鑒於有些警察極不願意律師到場「干擾」其辦案,因此會試著以各種理由(例如:找律師來沒有用,會花很多錢又幫不上忙……等)說服被拘捕者放棄找律師陪同或同意在律師到場前接受訊問。根據許多案例的經驗顯示,一旦被拘捕者給予警方這樣的同意,則隨之而來的,常是警察因為沒有律師在場而用詐欺、脅迫、疲勞訊問甚至刑求等不正手段進行偵訊,藉以非法取得被拘捕者的認罪自白或不利自己的供述,並以此作為不利被拘捕者的證據。因此,被拘捕者不宜輕易放棄其請律師到場協助的權利。一旦其已請求律師到場,不但警方不應在律師到場前對其進行偵訊,而且被拘捕者本身也可以用緘默權作為其律師權的後盾,在律師到場前,除有關姓名等個人基本資訊之問題外,有權拒答警方任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