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社工人員,若被要求到警局、檢察署或法院去擔任智能障礙者刑事案件的輔佐人,你該做什麼?

簡答

智能障礙者因為智能因素,對發生過的事,不僅記憶力較一般人差,就連理解、表達與陳述的能力,也遠不如常人,因此社工人員被通知到警局、檢察署或法院擔任輔佐人,應注意並做下列事情:

首先,確認該智障者是否為平時已從事個案管理服務的智障者。如果是,可以向司法人員表明你與智障者有這層關係,所以對這名智障者的精神、心理狀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請司法人員先給一些時間讓你安撫智障者不安情緒,並依你的特殊教育專長探詢事實經過,之後再向司法人員報告,並提醒司法人員訊問時,用語應更白話且簡單明白,必要時由你居中用智障者所理解的話語轉述,做訊問時溝通的橋樑,以避免雞同鴨講。最後製作完筆錄後,應先詳細閱讀筆錄的記載是否正確?有無脫漏?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再來,如果該智障者你是第一次接觸,應先看有無他的家人在場,向家人瞭解或自行評估該智障者的智能狀況、障礙程度、有無併發其他精神疾病,再評估自己是否適宜擔任輔佐人,或是否應建議司法人員應先送醫院評做鑑定(必要時),以便掌握該智障者身心狀況,以利社工人員調整協助前述製作筆錄的方式。其餘請參照前項所述辦理。

如果司法人員只是要你在場陪同,仍然自己直接訊問智障者,完全不理會該智障者是否理解問話的內容,你可以先客氣地主動向司法人員表示,他這麼問法,智障者可能根本不懂;如果無效,便不客氣地提出抗議,如司法人員仍不給你說明,仍然我行我素,你可以選擇直接離開(你不是被告,司法人員不能阻止),或最後要你在筆錄簽名時,嚴正拒絶簽名。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我們的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修訂,對社工人員而言,是一項重大使命與挑戰。一般而言,社工師的專長在於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其他社服項目,對於法律,尤其是訴法程序,較為陌生,因此社工人員遇到被通知擔任智障者輔佐人時,常會猶豫不決,但其實它不須擔心,如果時間足夠,可先諮詢相關團體的義務律師,請他們事先提供法律意見或告知程序進行的可能狀況。

此外,智障者家長總會曾辦過增進社工人員此類法律常識的研討會、社工人員可以主動參加未來相關團體所舉辦類似的研討會,或促請各地主管機關辦理,以增進本身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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