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到警察刑求,該怎麼辦?

簡答

  1. 向檢察官報告被刑求,並請求檢察官記入偵訊筆錄:

    按照警察的作業程序,當他們取得被告的認罪(自白)後,會將被告連同筆錄移送檢察官,由檢察官進行複訊。因此,假如你因為受不了警察的刑求,而做不實在的認罪或陳述,則當你被解送到檢察官那裡複訊時,一定要向檢察官說明你遭到刑求,警察偵訊筆錄之記載並不實在。即使檢察官不相信,你也應堅持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裡,載明你曾向檢察官表示遭到警察刑求。多數情況下,檢察官就算不相信,但還是會遵照法律的要求,將你關於遭到警方刑求的陳述記入筆錄。若檢察官竟然不願記入筆錄,則你可以再度開始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檢察官接下來的任何訊問),並且拒絕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上簽名。

  2. 在聲押庭時向法官報告被刑求,並請求記入筆錄:

    若檢察官依你在警察局的認罪筆錄而向法院聲請羈押你(將你關進看守所),則法院依法必須開庭聽取你的答辯後,才可以決定是否准許檢察官的聲請。一般稱這個開庭為聲押庭。因此,當法院開聲押庭時,你也有機會向法官表示你遭到警察刑求。

  3. 若你被刑求成傷,則應就醫驗傷;若你被收押而沒有機會就醫驗傷,則可以請看守所的法醫將你身上的傷痕作成記錄:

    被法院裁定收押之被告,在關進看守所時,看守所的醫師依法必須為其做體檢並詢問有無傷病,並做成筆錄。因此,假如你被刑求,則身上若有因此造成之任何傷痕、痛處,都應該向做體檢的醫師報告並記入筆錄,以做為日後證明自己遭到刑求的證據使用。

  4. 通知律師到場:

會對被告刑求的警察常在得逞之後威脅被告,不准被告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翻供,否則會一再將被告從看守所借提出來「修理」云云。但即使你被警察如此威脅,你還是應該告訴檢察官及法官你被刑求,否則在警察那裡所作的不實認罪將來就可能成為你被冤枉定罪的依據。至於警察的威脅,建議你以委任律師為偵查中辯護人的方式應付。因只要你有委任律師,依法警察或檢察官要訊問你時,就一定要通知你的律師到場,如此一來警察要「修理」你的機會就降低了。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