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犯罪的被害人,加害人要脫產了,你想要凍結他的財產,但是又付不出法院「假扣押」要你提出的擔保金,在法律扶助法上你還有任何權利可以行使嗎?

簡答

以往的訴訟實務,若等待法院確定判決下來,往往已是好幾年之後,債務人勢必早已脫產,所以訴訟法上設計有保全程序的制度。但債權人欲聲請保全程序,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命債權人必須提出其欲凍結債務人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對於權益受侵害的無資力者常屬過苛,即使最後取得勝訴判決拿到的也是一張廢紙。

法院實務上詳究當事人聲請保全原因的釋明而減免擔保,雖然不是沒有,但極為稀少,以致於形成人民循求正當司法救濟途徑無形中最大的障礙,造成在許多案例中司法救濟制度形同徒費。現在法律扶助法明文規定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的保全程序擔保金,得由法扶基金會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對於實現社會正義,保障法律上權利的實現,實有重大的革新價值及功能。不過,由於此涉及到法扶基金會的財產甚鉅,應限於確有聲請實施保全程序必要的情形,始得出具;但個案認定不宜過份嚴苛、僵化,以免又等同於法院的保全裁定實務。

法律依據

  • 「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者,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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