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後,因他案之執行無法於短時間執行原感訓處分時,他案執行完畢後,需否再執行感訓處分?

簡答

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執行者,非經原移送機關聲請原裁定法院許可,不得執行。而若超過七年未開始執行,則不得再為執行。因此若你在上述二時間內,未依原感訓處分執行,或依法定程序進行聲請,則依法你可以拒絕原來之感訓處分執行。

就感訓處分之執行,立法機關參照刑法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增訂七年內未開始執行即不得執行之規定,以維護人權。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於有罪判決之拘役及有期徒刑與感訓處分1之折抵之相關規定,與本題所述之相異處,為本題所指為不同案件之執行,而「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象為同一案件。

法律依據

  • 「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者,非經原移送機關移送聲請原裁定法院許可,不得執行,逾七年未開始者,不得執行。


  1. 所謂感訓處分是指:治安法庭對於警察機關所認定有流氓行為的人,經依法強制到案,可按情結裁定使其在一定處所接受感訓的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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