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警方要求測謊1,你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簡答

你有拒絕的權利。

法律依據

  1. 測謊的實施,必須有法律依據,但我國目前卻欠缺授權進行測謊的法律規定:

由於測謊在性質上必然需要受測者的配合,才能實施,因此若強制實施測謊,必然會貶損受測者的人格尊嚴,侵犯受測者的人身自由,而且在相當程度上,是強迫其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所以若從憲法保障人權的立場而言,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權,否則無論是警察、檢察官或法院,都無權對被告乃至於證人實施測謊。我國目前完全沒有關於測謊的法律條文,因此,雖然司法實務上使用測謊報告作為證據,早已司空見慣,但嚴格而言,測謊在我國其實於法無據。

  1. 以我國目前的司法實務現狀而言,測謊對被告仍有相當的風險:

由於對相關測謊知識的嚴重欠缺,使得法院對測謊一向只重結果,而不問過程。受測者的身心狀況是否適於接受測謊、測謊員是否受過良好專業訓練及具備豐富經驗、測謊儀器之品質是否良好及運作正常與否、測謊環境是否良好及有無不當外力干擾、有無經過測前晤談及測後晤談等標準作業程序,以上這些足以影響測謊結果正確性之因素,在我國法院實務上長期受到忽視,造成我國測謊報告的準確度一直受到普遍質疑,而對於被告而言,接受測謊也就成為相當冒險的決定。

延伸思考

最高法院在近年來雖然逐漸意識到測謊所衍生的問題,但或許是礙於測謊在我國已行之有年,因此不但沒有正面禁止使用測謊,反而將測謊當作是鑑定的一種而予以就地合法。不過,無論如何,至少最高法院近年的許多判決,除了要求測謊必須嚴格遵循標準科學作業程序,以排除前述足以影響測謊正確性之因素外,更重要的是還再三強調,測謊前必須告知受測人有拒絕受測之權利,受測人經如此告知而仍同意配合,才能夠實施測謊。鑑於測謊目前在我國仍未能取得普遍之公信力,承認被告有拒絕接受測謊之權利,至少讓被告有機會自行決定是否承擔測謊所帶來之風險,在人權保障上仍然算是有一定程度的進步。


  1. 所謂測謊是指: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且在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之下,由具備技術與經驗的施測人員,透過運作正常的測謊儀器,來檢測受測人陳述的真實性。測謊結果需符合前述過程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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