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何才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
簡答
當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後,倘被告認為自己獲判無罪之機會不大,需向檢察官就被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認罪」,被告始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協商。
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協商,如果向檢察官認罪,只能就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來行使;換言之,被告不能要求檢察官變更檢方的起訴犯罪事實,才同意認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