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否請求與證人對質?

簡答

可以,被告可於開庭時,當庭向法官聲請與證人對質。

依法非但被告具有與證人對質之權利,法院於某些情形下,亦有要求被告與證人對質之義務。因此實務上若被告請求與證人對質時,除法院認有不合理之情形,原則上均會准予。故被告若認為有必要與證人進行對質,可向法院聲請,以助法院發現真實。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 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延伸思考

實務上對於犯罪事實較為複雜之情形,法院大多為求發現真實,及儘速掌握犯罪事實前後過程,有時採取對質方式進行,使被告與證人藉由直接問答,以助法院達成其發現真實之目的。但是有時若遇到被告就證人陳述不利於己之事項,過於激動等情形,法院亦寧願放棄對質方式,改以一般詢問方式,分別詢問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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