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應當如何計算?
簡答
上訴期間為「當事人或送達代收人」收受判決合法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所以檢察官與被告提起上訴,要從其自己或所指定的送達代收人收受判決之日起十日內;至於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的上訴期間都以被告本人為準。
提起上訴,應自「應受送達人且有權獨立上訴者」收受判決合法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因此,「非應受送達人」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及「非獨立上訴權人」的被告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若要為被告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必須從被告本人收受判決合法送達之日起算。至於「應受送達之非上訴權人」的告訴人或告發人,既無上訴權,上訴期間的計算當然與其收受判決的日期無關。
上訴是否逾期,除須視上訴書實際送達法院的時點外,並得扣除在途期間、或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延遲,可聲請上訴期間之回復原狀1。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參見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各論篇》(2003年9月3日),頁268-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