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同意搜索?
簡答
同意搜索1是指對於沒有搜索票之法官、檢警等人員,仍同意其進行搜索。同意搜索,等於是自行拋棄法律所保障之權利,但也為執法人員帶來許多方便,免除聲請搜索票之勞。
同意搜索,既然已涉及同意權人、搜索範圍等問題,當然必須在搜索前即取得受搜索人之同意,「搜索後再取得同意」的情形,已不算是同意搜索。但令人遺憾的是,國內仍有部分執法人員,仍經常於搜索後,才要求被搜索人填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以下附上範本一份),此類情形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有嚴重侵害人權之虞。
刑事訴訴法同時規定,受搜索人必須出於「自願性同意」,如不想接受搜索,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只是雖有此規定,卻未強制規定進行同意搜索的時候,執法人員有告知義務。現實情況,也少見有執行人員明確告知受搜索人「並無同意之義務」。
一般民眾對於檢警之詢問,往往因權力落差,而未能清楚考慮是否同意搜索。看到大批檢調人員到場,自然會擔心不配合會有所不利,因而予以同意。更常見的情況是,執法人員於搜索「後」,才提供「同意書」給被搜索人簽,多數的被搜索人,以為這是一定要簽的文件,因而未加詢問(或根本不敢詢問),即予以簽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延伸思考
拒絕同意,是否會造成搜索發動之原因?人民既然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搜索,則拒絕同意之表示,即屬權利之行使,並不會因此而造成檢警單位持有「聲請搜索票」之理由。檢警單位要聲請搜索票,必須提出其必要性給法院審酌,與是否同意搜索並無關連。
另外,同意搜索後,受搜索人是可以主張撤回同意的。撤回同意,於我國刑訴法中並無明文規定,但學理上,多認為同意權人同意後有權撤回;比如林鈺雄〈搜索扣押註釋書〉、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以及美國法院之判例,均認為同意是可以撤回的。主要理由為:「同意」屬於人民基本權利之「捨棄」,未捨棄前,仍有基本權利存在,縱使經捨棄,亦可隨時回復基本權利。而撤回同意,即係人民主張回復基本權利之過程,當為法所允許。
受詐欺或脅迫所為之同意,可以在搜索程序終結前,隨時向搜索人員表示撤回同意;搜索程序終結後,則可以向法院、地檢署提出。從學理觀點,既然「同意」為基本權之捨棄,則「同意係合法取得」一事,則應由搜索人員舉證。就像公訴人對於被告提出刑求抗辯後,有義務就警訊筆錄之合法取得,負擔舉證責任;此時,搜索單位亦應舉證證明同意搜索係合法取得,而未有詐欺、脅迫之情形發生。
何人有權同意搜索?
區分成兩種情形:
一、人身搜索
若為人身搜索,同意權人當然僅限於為受搜索人自身。不過,受搜索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之人,是否仍有同意能力?刑事訴訟法對此並未規定,但無論如何,「同意權人須明瞭搜索之涵義」,是同意搜索之基本前提。
二、人身以外之搜索
人身以外之搜索,則約可區分作「物件」及「處所」二種情形。對於物件之同意權人,應以物件之所有人為同意權人。而處所之同意搜索,則應以「有使用權限之人」為同意權人,例如:房東對於已出租給房客之房屋,並無同意搜索之權利;同理,旅社的櫃檯人員,對於已有房客進入住宿或休息之房間,也並無同意搜索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