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搜索票,有何用途?
簡答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必須要有搜索票才可以進行。但,現行法制上,有三種例外之情形,是可以不用搜索票(又稱為「無令狀搜索」)即可進行搜索的:1)同意搜索、2)附帶搜索、3)緊急搜索,這三種情形,以下會加以詳述。
在此提供一張搜索票供讀者參考:
說明
實務上的搜索,執行搜索之檢警人員,或為節省時間,或為避免爭議,幾乎均以「快速」的方式提示搜索票予被搜索人,對於這種實務現況,很少被搜索人能看清楚搜索票之完整內容。因此,在現實的狀況下,有必要學習如何迅速抓到搜索票記載之內容。
筆者建議,閱讀搜索票時,應注意的重點有:1)被搜索人是誰?2)搜索票的有效期間到什麼時候?3)搜索範圍為何?
這三個重點看清楚了,就可以檢視執行搜索的人員是否逾越權限。
如果搜索票並不合法,可以阻止搜索人員進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搜索,應用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延伸思考
最常見的案例,就是住家遭搜索後,搜索人員雖然有提出搜索票,但並未出示自己的身分證件。或者,搜索票僅提出「晃」一下,就收起來,受搜索人根本沒看清楚搜索票之記載,又因搜索人員態度強悍,受搜索人也不敢提出「再給我看一下搜索票」的要求。或者,受搜索人提出要求,執行人員不予理會之情形,均非少見。當然,沒有搜索票之搜索,至今仍很常見,只是,執行人員事後技巧性地要求受搜索人簽立「自願受搜索」之書據,受搜索人不知有拒絕之權利,乃予以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