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中如何委任律師進行辯護?
簡答
依法被告本可隨時選任律師為辯護人1。此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及家屬,亦可以選任律師為被告的辯護人。另外,審判中經審判長同意,則可有例外情形,可以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三、得選任辯護人。……
延伸思考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為了平衡檢察機關與被告之法律專業上差距,達到武器平衡的程度,除規定於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必須主動為尚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指定辯護人外,法院訊問被告前亦有應告知被告得選任辯護人之義務。加上「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初正式上路後,更有助上述檢、辯雙方實力平衡之目標。事實上,「刑事訴訟法」於2004年6月23日修正後,積極落實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除加入英美國家所盛行之交互詰問制度,嚴格限制發問與回答的順序、內容及方式外;並明文規定準備程序之進行方式,促使審判期日之審理得以迅速進行;同時確認證據法則之法理基礎,限制認定被告有罪所採用之證據等等。若非律師或其他具有專業法律背景之人,實在很難確實幫被告主張權利,所以適當限縮辯護人之資格,確實有其必要。
- 刑事判決涉及人民生命自由,程序嚴謹,可選任為辯護人者,原則上以具律師資格者為限。況且審判中之辯護人有權閱覽卷宗,為預防勾串事證、損毀證物,對於刑事上選任辯護人之資格,實務上多以嚴格限縮標準為之,亦即若不具律師執業資格,一般很難獲得審判長同意,得經選認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