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均得委任律師為之,若由律師代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較能保障被告權益?

簡答

第三審上訴宜委任律師為之,較能保障被告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的辯護人得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該條乃上訴審的通則規定之一;而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第三審是為了救濟判決違背法令所設計,判決有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情事,須仰賴高度的法律專業知識進行判斷。一般上訴權人多不諳法律規定,如委任律師代為提起上訴,除了能夠正確指明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並能避免上訴不合法律程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等,耗損被告或上訴人勞力、費用、時間的違誤。因此建議提起第三審上訴宜委任律師為之。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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