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障礙者疑涉犯罪被送到警局(或檢察署),家屬知道後應該怎麼辦?
簡答
如果是接到警局通知前往協助製作筆錄,首先,請向通知的警察問明智能障礙者做了什麼事?犯了什麼罪?第二步,聯絡平時針對此智能障礙者做個案管理的社工員,請其一起前往警察局瞭解案情始未及協助製作筆錄;如果沒有個案管理的社工員,則應立即向社會局或社服團體(尤其「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及其各地分會)尋求提供社工員的協助。第三步,則找尋有承辦智能障礙者犯罪案件經驗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如不認識有此方面專長的律師,可向社服團體求助,通常他們會有這方面的律師名單。
如果警局只是通知有智能障礙者家人犯罪,要你前往簽名(或辦理交保)帶回,此時,依筆者經驗,最好還是先與社工員聯絡一同前往較妥當。如果你是隻身前往警局,應特別注意警察或檢察官要你簽名的文書是什麼?如果是筆錄,應該要詳細閱讀,並再向該智能障礙者確認筆錄內容所指述的事,他有沒有做過?有沒有說?在沒看清楚問清楚前,千萬不要亂簽名,更不要隨便相信「簽個名,就可以帶人回去」此類催促或暗示你可以不用看,趕快帶人回去的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這是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智障者家長團體推動修法所通過修正的法條,目的在督促司法人員面對無完全陳述能力的智能障礙者疑涉犯罪時,應在訊問時通知他熟悉的家人或有此方面特殊教育專長的社工員能陪同在場,一則便利訊問能順利進行,二則確保訊問結果的正確性,避免類似雞同鴨講、張冠李戴或其他情類似形發生。
我們的建議
瞭解以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後,若讀者是智能障礙者家長,接到警察或書記官的通知,絕對不要慌張。如果該智障者沒有隨身攜帶殘障手冊,你首先要把它找出來;如果該智障者曾被宣告禁治產,則連宣告禁治產的裁定書一起帶到警局或檢察署(法院部分也一樣),再按第一大段解答所述,儘速找到社工員及律師協助即可。縱使是低收入戶也無需擔心律師費問題,過去智障者家長團體都有義務律師可提供協助,現在更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提供律師費扶助,請務必善用這些資源保障該智能障礙者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如果警察或檢察官有先入為主的印象,不接受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智障問題,或表示其認為該智能障礙者有完全陳述的能力,則務必要求送鑑定。
延伸思考
面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智能障礙者時,其實更須教育或調整心態的人應該是司法人員,而不是智障者的家屬。
因為智障者的家人,長期與此智障者相處,早已對此智障者的智能程度、理解與判斷能力及行為模式瞭若指掌,只是仍礙於家人本身的智能、教育程度或專業知識個別差異太大,無法期待他們做智障者與司法人員間的溝通橋樑,或單純靠他們去維護智障者在訴訟程序上應有的權利,所以才會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修正。
反而是司法人員,不知是草率、冷漠或不知如何面對此類案件,即使在前述法條早已修正通過多年,筆者還遇過警察、檢察官在承辦智障者涉嫌犯罪時,完全無視於前述法條存在,甚至起訴書上對被告是否為智障者及其是否認為智障者有完全陳述的能力,絲毫未置一詞,僅僅經過一次單獨對智障者的訊問,將殘障手冊附卷,即予起訴!
法條是死的,若用法的司法人員心態不改,再周延的制度,終究徒勞。此外,其實在智能障礙者是犯罪被害人時,面對司法人員的訊問時,也有相同的問是存在,司法人員其實也應一併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