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護處分?其內容及程序為何?
簡答
少年之行為,經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後,認為既不移送檢察官,也不屬「不付保護處分」的話,則會裁定將少年以訓誡、或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其勞動服務之方式來處理;亦可能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或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事件後,對少年犯之類型及輕重情節之不同,可能有幾種保護處分的處理方式: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其勞動服務;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命其在感化教育處接受感化教育
法律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已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左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