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利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簡答

如果你是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你符合「無資力」的要件,你就有權利申請法律扶助。如果你是刑事被告,同樣的,如果你符合「無資力」的要件,你也有權利申請法律扶助。比較特別的是,如果你是「重罪」的刑事被告,也就是你被告的罪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或者是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等第一審是由高等法院審理的犯罪,那麼不論你是否為無資力的人,如果你沒有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審查你的申請案,是不必審查你有無資力的。還有,如果是智能障礙者的案件,不論是被害人或被告,也不必審查有無資力。此外,只要是合法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不論是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扶助。不過,如果你是非法入境居留在台灣的人,例如大陸偷渡客或非法外勞等,你可能沒辦法申請;但如果你是因權利受侵害而成為非法居留,則可以申請。

法律依據

  • 「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條規定: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 「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 「法律扶助法」第十五條規定:

    前二條之規定,於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均適用之。

我們的建議

如果你領有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的證明,你當然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無資力」的要件,法扶分會不必再審查你是否有資力。如果你不是「低收入戶」,但你每月可處分的收入及資產低於法扶基金會所定的無資力者認定標準(請參見附錄),經過法扶基金會分會審查委員審查通過,確認你確實符合標準,你也符合「無資力」的要件。為了摒除過去官方機構行政的無效率,公辦民營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特別講求「效率」及「親切」。法扶分會審查你是否符合要件,原則上會在當日就作成決定。你在申請之前,最好先打個電話到分會約時間面談,並詢問要帶什麼可供審核的資料,免得可能還要補件,浪費了時間。如果你是重罪被告,雖然現行法律扶助法是不用審查你有無資力,一定要給你扶助,但如果你不是無資力者,你應該考慮現行刑事審判採行交互詰問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制度,刑事訴訟越來越趨於專業化,如果你有資力,建議你最好還是自行聘請可信賴的律師,因為申請法律扶助最後提供給你的律師,並不是可以完全由你自由決定的。

延伸思考:

法律扶助原本的立法目的,是要援助無資力的貧窮人,但現行法律扶助法立法當時,官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能讓它取代效能不彰的「公設辯護制度」。「重罪」及「智障者」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上是規定要強制由辯護律師辯護的,如果被告沒有聘請律師,以往通常是由法院指定一個公設辯護人幫他辯護。但因法院的公設辯護人人數設置太少,以致於其辯護常常流於形式。所以,在「強制辯護」案件,應讓被告能獲得法律扶助律師扶助,因此不必審查其資力。但「強制辯護」本身,是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或對於剝奪長期人身自由權的重視,或者是對於智能障礙者的保護;與「法律扶助」是要保障無資力的弱勢人民之平等權與訴訟權,本質上仍有不同。

所以,如果是有資力的被告,若執意要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分會可以決定「部分扶助」,使有資力的重罪受扶助人分擔大部分的酬金及費用,以節省社會資源。此外,非法居留者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可能不能申請法律扶助,但這些人可能才是社會上最需要援助的底層弱勢者,所以可能會有侵害基本人權普世價值而違反公平正義的問題,此顯然非法律扶助法立法的宗旨。未來應不排除法扶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或遇有重大公益價值的案件,依法律扶助法第十七條特設的「彈性規定」,擴大法律扶助的施行範圍。

再者,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辯護的規定,僅適用於「審判」中的被告,而不及於「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成為現行強制辯護被告權益保障的漏洞。但法律扶助法在制定時,仍未將「偵查中」納入,不過在解釋上,本於被告防禦權的確保,偵查中的強制辯護案件似應與審判中的強制辯護案件為同等對待,無須審查其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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