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緘默權?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從被捕時起,除了姓名、身份證字號及住址等個人基本資料外,你沒有義務對警方透露其他的資訊,對警方所問的在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問題,你也有權保持沈默,拒絕回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雖然從文字上來看,上述規定似乎僅保障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的緘默權,而未直接、明白提及人民遭受拘捕時的緘默權,但參照「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
在被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七、不被強迫做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及聯合國制定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應禁止不當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的處境而進行逼供,或迫其以其他方式認罪,或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證言。
及同條第二項規定:
審問被拘留人時不得對其施以暴力、威脅使用損害其決定能力或判斷力的審問方法
之規定,可知保障緘默權的目的,在於防止被拘留或監禁之人在人身自由遭剝奪的巨大壓力下,被迫為不利自己或他人之供述。
此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從被剝奪人身自由的那一刻(亦即被拘捕時)開始,就應受到緘默權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緘默權的保障範圍,當然應及於拘捕時的緘默權。
延伸思考
由於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從上警車開始,在大多數案件,就處於與世隔絕又人單力孤的狀態,很容易遭到警察以刑求、詐欺、脅迫及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並因而做不實的認罪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賦予犯罪嫌疑人保持緘默的權利,其目的正是使犯罪嫌疑人擁有得以對抗警方濫權之武器(使犯罪嫌疑人在遭到警方刑求、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訊問時,至少擁有不開口的消極抵抗手段可以使用),使警方不能一昧將偵訊犯罪嫌疑人當成破案的手段。
另一方面,相較於受過專業偵查訓練的警察而言,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知識水準通常較差,而且也常受限於陳述能力,因而不見得能在偵訊所帶來的身心壓力下爲自己完善辯護,因此緘默權的行使,也可以避免讓這類犯罪嫌疑人因為欠缺法律知識或詞不達意而不幸蒙冤。再者,緘默權的行使,還附帶有作為犯罪嫌疑人行使其他權利後盾的效果。舉例來說,當警方不讓犯罪嫌疑人請律師到場陪同時,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藉行使緘默權來迫使警方接受其請求。所以緘默權可說是被拘捕之人最重要的權利。這個權利當然應該在人民遭到拘捕的那一刻就發揮功效,以免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時不經意說的話,被警方曲解或誤解而於日後在法庭上成為對其不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