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發生爭執,或者不滿意他的服務,又該如何?

簡答

由於基金會分會所指定的律師,通常並非雙方所自由選任,彼此間的信賴關係較為薄弱,如果與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發生爭執,或者不滿意他的服務,可以向法扶基金會分會申請調解,由於此調解程序是法定強制前置程序,且較為專業、迅速,所以在可能發生有後續的訴訟之前,應先向基金會分會申請調解,踐行法定先行程序,以解決紛爭,避免因為訴訟而找律師扶助,卻又再燃一訟爭。

法律依據

  •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因執行扶助事件發生之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應由分會調解,並得由分會酌定調解條款。分會辦理前項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及酌定調解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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