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警方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你當然有權請求警方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但現實中曾有被告請求警方調查證據,但警方認為被告請求調查的證據與案情無關,或者不能澄清被告的犯罪嫌疑,因而拒絕調查的案例。在被告要求調查之證據具有時效性的情形(例如:便利商店或社區監視器的錄影帶的保存期限都很短,或者證人即將被遣返或長期出國),警方若不依被告的請求調查證據,任令證據滅失,無疑將嚴重妨礙被告日後在訴訟上的舉證及防禦。因此,若你根據這項權利請求警方調查證據,最好確認偵訊筆錄已記載你這項請求,以免「死無對證」。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由此,被告有權請求警察調查對自己有利之證據。

延伸思考

這項權利除了可以使被告除消極地辯解外,更可以積極地設法自證無罪。當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性質上容易滅失時,這項權利更具有及時保全證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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