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起訴?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何效果?

簡答

緩起訴制度,又有學者稱「裁量不起訴」。緩起訴的意思是:被告所犯的罪,是除了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基於被告之品性、犯罪之輕重、犯罪後之態度等;以及基於刑事政策,考量不科以刑罰是否較易使被告復歸社會之公共利益後,認為暫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這就是緩起訴處分。處分時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如於緩起訴期間內未遭撤銷緩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對被告所犯此同一犯罪事實,不得再行起訴。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延伸思考

緩起訴與緩刑二者在性質上有些類似,均為一定期間未再犯罪,即可免除刑罰之追訴。二者之區別在於,緩起訴根本未經起訴,當然沒有經法院判刑宣告,所以不會有前科。但緩刑是已由檢察官偵結起訴,故在緩刑期間經過後,判刑宣告雖然失其效力,但罪行仍然存在,仍會有前科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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