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可否公開?關於搜索時的保密義務,有何相關規定?

簡答

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人員應該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搜索保密,與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並不相同。搜索可能發生於偵查階段,亦可能發生於審判階段;但偵查不公開原則,僅適用於偵查程序,並不包含審判程序。兩者有所區別。

其次,搜索之保密義務,並無其他例外規定,也就是說,不論何種情形,搜索均不可以公開,只要有人公開搜索過程,都屬於違法行為,應受到「刑法」洩密罪之追訴。但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幾種例外情形: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時,可以公開偵查內容。

這其中還有一個問題,若是偵查過程中的搜索行為,屬於偵查之範圍,那麼可否基於偵查不公開的例外原則,以偵查中之搜索行動將其公開?基於搜索保密義務之規定,筆者認為,當偵查與搜索兩者同時發生進行時,仍應優先適用搜索保密之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搜索行動,不能以偵查不公開之例外,予以公開。否則,「刑事訴訟法」之保密規定,將形同具文。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延伸思考

搜索時可否請媒體一同進入?可否將錄影紀錄提供給媒體?受搜索人可否自行拍攝搜索之過程?

國人經常可以在電視上看到警察機關之搜索行動,或者警方的搜索錄影畫面,直接在電視新聞上播放。看慣了,一般民眾可能不覺得有何不妥。但是,倘若這類錄影內容,所搜索之對象為清白無辜的百姓人家,則該人之住家、工作場所之隱私,顯然受到嚴重侵害。或許此等情形,有讓社會大眾明瞭政府打擊犯罪之決心,但就刑訴法制而言,仍屬違法行為,只是,大家看習慣了,也許因好奇心使然,大家也喜歡看,久而久之也就積非成是了。

另外,受搜索之人,解釋上也並無權針對搜索行動進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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