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裁定羈押你,一次可以羈押1多久時間?可不可以延長?
簡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裁定羈押的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法院如果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得於期間未滿前,以裁定延長羈押。法院得裁定延長羈押的次數與每次延長期間如下:
偵查中得延長羈押一次,期間不得逾二月。
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第一、二審得延長羈押三次,第三審得延長羈押一次,每次延長均不得逾二月。最重本刑為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延長羈押不受次數限制。
發回更審的案件,延長羈押的次數應更新計算。
另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七條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除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外,應即釋放被告,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依照上述說明,偵查中羈押期間最長為四個月。審判程序中,除案件經上訴而被告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應即釋放被告者外;如果被告所犯之罪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被告總共可被羈押二十幾個月以上之久;如果被告涉嫌的罪是最重本刑逾十年有期徒刑,或是案件經發回者,且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則羈押期間可能無限制被延長。
此種規定對人權侵害至鉅,法官在適用本條項決定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期間時,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不得濫用法律規定,給予過長之羈押期間,或無限制延長羈押期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規定: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延伸思考
羈押之決定權在法院,法院以外之機關並無逕行決定之權。舊「刑事訴訟法」將偵查階段之羈押決定權賦與檢察機關,是屬於違憲的規定,直到1995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92號解釋,認定該規定牴觸憲法,立法院才在1997年12月修法,解決違憲問題。
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始終在場,以及刑事偵查機關及審判機關得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所以羈押期間之酌定,應在達成上述目的之範圍內為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七條即規定:「實施拘捕、羈押、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關於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固須顧及,即社會之公益亦應注意,其為社會注目或涉外之案件,尤宜慎重處理」,即係要求法院在決定羈押時,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不當羈押被告,侵害被告之人權。
- 所謂羈押是指:於刑事訴訟過程中,在一定期間內對被告的行動自由加以限制,以保全證據與確保訴訟進行及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