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警察行使職權之時,可否要求其證明身分?

簡答

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之時,應告知事由並穿著制服以資辨識,如未穿著者則應出示證件證明身分,如果不願出示證件,民眾可要求其出示,且於警察尚未證明身分之前,可拒絕其對自己行使職權。

以往屢有發生有人假冒警察詐騙之事,故於本法第四條明定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證明身分後,方得行使職權,並應告知事由,如未依此規定為之,民眾可拒絕配合執行。

刑警除應持有「警察人員服務證」1外,還配有警徽,民眾如遇其臨檢、盤查,可要求出示服務證及警徽,否則可拒絕配合。

如果警察已經身著制服,為做進一步之確認,也可要求其出示證件。此外,民眾亦可詢問其服務單位電話,去電查詢是否真有此人、偵辦何事,以免遭假警察所騙。

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延伸思考

一般而言,制服員警執行職務,唯一可以辨識其特徵者為其臂章上之服務單位及編號,非常難以辨認,導致將來要進行監督或投訴時有很大困擾。民間司改會及其他改革團體(警察改革協會、台北律師公會、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所組成之「警察改革聯盟」曾提出方案,要求警察人員制服正面必須標示足以辨別其個人特徵之名牌(記載員警姓名或數字代碼)。希望讓民眾與警察執行職務互動中能輕易辨別其特徵而加以監督。


  1. 警察人員的證件為「警察人員服務證」,服務證上除有姓名、職別、證號、徽號、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標示外,還蓋有服務機關圓形鋼印及主官官章。至於便衣刑警,其證件和一般派出所警察或交警等稍有不同,正面還有一個刑事警察的徽章,標誌是鴿子圖樣,下方有刑事局英文「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t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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