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違背你的意思採取你的指紋、掌紋、腳印或對你照相、測量身高嗎?

簡答

如果你是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警察原則上可以違背你的意思採取你的指紋、掌紋、腳印或對你照相、測量身高。

法律依據

  • 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的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可以違背其意思進行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我們的建議

  1. 如果你不是被拘提或逮捕到案的,可以拒絕警察以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任意留存你的人身資料。

  2. 如果你是被拘提或逮捕到案的,我們建議你即予以配合,避免與警察發生衝突。

  3. 不過,法律固然規定警察可以強制採取上述作為,但必須是基於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的理由,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警察行使這項法律職權時,也要符合比例原則1,不可以逾越必要程度;因此,如果你認為警察之行為有違背各該規定時,請想辦法留存證據於偵訊錄音(影)帶或筆錄中。

延伸思考

在民國九十二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以前,警察機關對於涉有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論是否為拘提或逮捕到案,常有逕行採取指紋、 照相與測量身高之行為,並將該資料列入其犯罪資料庫或口卡資料中,以利日後戶口查察與犯罪管理;嚴格言之,警察機關的此種行為,固然可收犯罪管理之效, 但既然欠缺法律之授權,就不免有侵害人權之嫌。

事實上,警察採取指紋、掌紋、腳印或照相、測量身高等等措施,與檢查身體之勘驗處分相當,比諸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搜索,應該是屬於侵害性更強之國家行為,並且牽涉到人民的隱私權與自由權,依據憲法之規定,當然應該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為之。因此,以往警察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之情形下,即任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指紋、照相與測量身高,應該是於法不合的。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以後,固然賦予了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指紋、照相與測量身高之法源,理論上司法警察機關從此不會再有違法情形,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係規定只有在「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時,才能就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這些個人資料之採集,而採集之後是要依據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進行鑑定,以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立法用意是在對已發生之刑事案件作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而並不包括讓警察機關有藉此建立犯罪資料庫之目的在內。所以,在實務操作上,警察機關固然是繼續依其行之有年之辦案模式,一律以有「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為由,採取指紋、照相與測量身高等方式建立檔案,不過應該思考的是,建檔管理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立法意旨,警察機關如認為真有建檔管理之必要,應該是要另行立法取得法源才是。


  1. 所謂比例原則是指:對於所追求的目的,所採用的手段與方式,必須適當,不得過度,且損害最小。所謂「殺雞不用牛刀」,就類似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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