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扶助」?
簡答
雖然說在憲法上我們享有平等權及訴訟權的保障,但碰上了要上法院,浩瀚繁雜的法律不是一般人容易理解的,如果沒有資金跟能力聘請律師協助,而對造又有請律師的話,貧窮的人要在法庭上伸張權利及攻防,往往比較吃虧;甚至自己有理的部分,卻因為不知道該怎麼作法律上的主張,反而說成沒道理。再加上近年來訴訟法制變革,如:民事訴訟實施集中審理,並踐行爭點整理及書狀先行之程序;刑事訴訟實施交互詰問,檢辯雙方的攻防在刑事審判上變成主軸;以及行政訴訟增訂了多元的救濟程序,但各程序的要件又各有不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兩造陳述及攻防的武器平等,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所以如果沒有法律扶助制度的配套設計,勢必難以達到武器平等的結果,使法律及訴訟制度可能會淪為僅僅保障有錢人的制度。現代國家除了必須賦予人民各種基本權利,更必須積極主動提供人民在權利受侵害時,享有與有錢人一樣平等地請求法院救濟的機會,不容許因為是無資力的人1,而減少獲得正義的機會。
過去在刑事審判上雖然有「公設辯護人」,民事訴訟有「訴訟救助」,還有各個熱心公益的義務律師、各公益團體或大學法律服務社的法律諮詢,但往往因為預算編列不夠,或者是經費不足,而使得法律扶助的深度及廣度均有不足,不易提供需要扶助者真正充分的法律扶助。由國家捐助設立公辦民營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於2004年7月1日正式開辦,將審查無資力者的法律扶助申請案,加以扶助。擔任法律扶助者原則上是由律師擔任,依法亦享有一定的報酬,使擔任法律扶助律師能無經濟上的後顧之憂,盡心盡力從事扶助工作,國家也能藉以真正落實人民平等權及訴訟權的保障。
法律依據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法律扶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我們的建議
法律扶助的範圍相當廣泛,最重要的就是訴訟的代理,不論是告訴代理或是犯罪辯護,這也是以前訴訟輔導、大學法律服務社、各地方社福機構或民意代表服務處,很少會提供的服務。此外,調解與和解,是可以儘早解決紛爭的方法,如果能在糾紛擴大前就讓律師早點介入,用比較專業的法律觀點協調,可以避免日後三級三審訴訟的浪費時間精力,也能解決社會紛爭,所以你儘早申請法律扶助,選擇幫您處理調解、和解,也是一個理想的作法。再者,由於法律扶助要幫助的是貧窮的人,為了節省社會資源,如果你顯然不是社會上中低收入的人,請不要濫行申請法律扶助。
-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規定:所謂無資力得人,是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