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被准許了法律扶助,你可以自行選擇律師嗎?若不知道如何選擇,該怎麼辦?

簡答

顧及到台灣律師執業現況,在尊重律師扶助意願的前提下,法扶基金會現行作法,如果你被准許了法律扶助,原則上會幫你指派一名律師為你擔任法律扶助的工作。若是你有屬意的律師,而該名律師也願意擔任法律扶助律師的話,則你可以選定該律師當你的法律扶助律師。另外,有的申請人可能是先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協助,而律師發現有符合申請法律扶助資格的情形,轉介其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如該律師願意擔任法律扶助律師的話,在申請時也可指名該律師作為擔任法律扶助者。

法律依據

  • 「法律扶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基金會得約聘或指定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基金會得委託適當之專業人士或機構,擔任諮詢工作。基金會因特殊情形自行約聘專職律師時,其約聘標準及薪資由基金會定之。

  • 「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律師應在其所加入之律師公會擔任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工作。但有免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原因者,不在此限。前項免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原因,由基金會會同全國性律師公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共同定之。各地區律師公會應就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製作名冊並編訂輪值表,函送基金會及相關分會,其變更時亦同。

  • 「法律扶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分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擇適當之律師。受扶助人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由分會指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律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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