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局遇到警方開破案記者會或媒體(記者)採訪時,你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簡答
你不但有權拒絕配合警方開破案記者會,而且也有權拒絕讓媒體(記者)採訪、直接拍攝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更有權要求警方將偵訊內容保密,以免侵害你的隱私權及名譽權,進而影響你日後公平受審之權利。
法律依據
媒體的犯罪報導,有影響被告的名譽權及日後受公平審判權利之虞,也會涉及其他當事人的隱私權,在法律上不能沒有界線:
新聞媒體對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一方面實現了廣大國民知的權利,但另一方面,對於被報導的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雙方的親屬)而言,媒體的犯罪報導無可避免地會將其隱私暴露於社會大眾的視聽之下,進而有損及其名譽之虞。而偵查中之犯罪報導更為深遠的影響,在於若允許媒體毫無節制地報導警方的偵查成果,則常會在案件起訴之前,即已形成對犯罪嫌疑人極為不利的輿論,形成輿論公審的效應,進而在起訴後使法院背負輿論要求定罪的壓力,甚或在被告進入法庭之前即已被告產生有罪的預斷,這都顯然已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且容易引發檢、警機關企圖藉操作媒體來預先影響審判之不良動機。更嚴重的是,縱然日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但因媒體之報導,被告有罪之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法院無罪之判決未必能洗清被告所受之冤屈。因此,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報導固然是為了滿足國民知的權利之需求,但卻影響報導所涉及當事人之隱私及名譽,而且更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日後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自然不能不有所節制。
依據法務部制訂的行政命令,被告有權拒絕配合警方開破案記者會,有權拒絕讓媒體(記者)採訪、直接拍攝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更有權要求警方將偵訊內容保密:
法務部發布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三點規定: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以上規定既然明文禁止檢警調人員透露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偵查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也禁止檢警調人員容任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則犯罪嫌疑人當然有權拒絕配合警方開破案記者會,有權拒絕讓媒體(記者)採訪、直接拍攝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更有權要求警方將偵訊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