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據保全?你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簡答

為避免刑事案件之證據因時間之經過被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而造成當事人無法利用該證據之不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規定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以保全能發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如果你是聲請證據保全之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之規定行使權利;反之,如果你是因他人聲請保全證據而被搜索、扣押、羈押、鑑定、勘驗或訊問者,則應注意實施的公務員是否遵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也規定: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我們的建議

  1. 當你被懷疑涉及刑事犯罪時,如果有可以發現真相的證據,但不在你的掌握之中,而有滅失的可能,就應該聲請檢察官或法院保全證據,例如監視器錄影帶、電話通聯記錄等等會被翻洗或有保存期限之證據,或是證人即將出境或病重,都可以聲請保全。

  2. 如果是他人聲請保全證據,而對你實施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或其他處分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八之規定,各該處分都要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例如搜索要由法院核發搜索票、鑑定要有許可書等等,而且實施時不能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之權利。

  3. 如果你認為實施保全證據之措施有違法者,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或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提起抗告或準抗告。

延伸思考

控辯雙方的武器平等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非常重要之一項原則,而我國公訴人在目前刑事訴訟法之下,仍擁有被告與辯護人所不能及之偵查權力,從而,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制度對於相對弱勢之辯方而言,可能更為重要,也是一項平衡武器的重要立法。不過,理想上應該是賦予辯護人也有部分偵查權力,才是真正落實武器平等之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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