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符合無資力的要件,或者你是重罪被告,你是否還是有可能被拒絕法律扶助?
簡答
你的案件必須有道理,也就是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法扶分會才會准許法律扶助,如此,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其次,如果你因為該案件勝訴而可能獲得的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話,除非該案件涉及的紛爭是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的重大意義,否則因為經濟效益微小,為減輕社會資源的負擔,也會被拒絕扶助。其他不會受理扶助的案件,比如:同一事件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扶助必要;或告訴對象為法扶基金會、於台灣地區外進行的訴訟、以及申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目的等,都會被拒絕扶助。而因為在未經「法律諮詢」之前,還無法確知是否符合非顯無理由及有經濟利益的情形,所以這兩項仍須經「法律諮詢」才能確認。
此外,由於法律扶助制度在我國是新創設的制度,所以法扶基金會在成立之初,考量到國家補助經費的有限,因此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十七條授權訂定的「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考慮某幾種案件的特性,而規定原則上是不予扶助的。例如在刑事案件方面,審判程序的告訴代理、自訴代理、非強制辯護案件警調首次偵訊的辯護、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的辯護,原則上不扶助;除非確有必要,並且經分會會長同意,才予扶助。另附帶一提,上述所謂「非強制辯護案件警調首次偵訊的辯護」,是限於急迫的情況,考量律師人力,而難以在非強制辯護案件也實施「輪值」。若是尚隔數日才要「首次偵訊」,自然可循一般正常途徑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依據
「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規定:
法律扶助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法律諮詢不適用之。
我們的建議
原則上你的案件只要不是完全沒有勝訴的可能,或者不是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的案件,應該都不會被認為是「顯無理由」。而經濟效益低微的案件,除非真正涉及到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的重大意義,否則我們並不建議你申請法律扶助,讓扶助的資源留給真正比你還迫切需要的人。法扶基金會也有定下辦法規定,同一申請人一年內申請扶助超過三件的話,非經分會會長同意,是不予扶助的,俾免法律扶助資源被濫用。所以,如果涉及到的只是小額案件,例如僅是輕微擦傷的車禍,我們建議你不要濫行申請法律扶助請求扶助律師代理告訴。再者,只是單純的法律諮詢,目前基金會的作法原則上是不予扶助的,因為法扶基金會最主要的功能,也就是指定律師代理訴訟,是其他法律扶助機構所無法取代的,如果你只是要詢問很簡單的法律問題,建議你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大學法律服務社,或其他扶助機構尋求解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