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之程序如何進行?被告受法院簡易判決後可否上訴?
簡答:
法院在接受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後,通常不會傳喚被告到庭進行辯論,即直接作出有罪之簡易判決。但此時法院之判決,僅能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不得科處使被告必須入監執行之徒刑,程序較為簡便。
除被告於檢察官面前自白表示願受簡易判決處刑之情況外,原則上,簡易判決均得上訴至第二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延伸思考
因法院不經傳喚被告即可直接簡易判決處刑,在告訴乃論罪之情形,如果雙方和解,被害人有意撤回告訴之情況下,可能因法院不開庭而直接判決,造成被害人沒有機會撤回告訴。故被告於接獲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聲請書時,如已與被害人和解,應立即向法院通知已經和解並聲請開庭,法院即會開庭審理,使被害人有機會向法院撤回告訴,如此被告將免除受法院之判刑而留下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