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院下令繳交的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還?
簡答
法院或檢察機關在你或具保人的具保責任免除或經准予退保時,即應將保證金退還給你或具保人。
具保責任何時可以免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具保責任在法院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時,或你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時免除。
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被告有預備逃匿之情形,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若在得以防止被告逃匿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該具保之第三人退保。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法院應該將保證書註銷、或將尚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原則上被告或具保人於具保責任免除時或獲准退保時,得請求發還保證金。但是如果判決確定後是被告必須服刑的案件,必須在被告到案執行後,法院才會通知發還保證金。法院或檢察官為保證金發還單位,依照個案狀況,可由被告本身或原保證人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1。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末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延伸思考
原則上法院應該在裁判確定時,被告到案執行後,將保證金退還。但是被告若在法院審理時,發生經傳喚、拘提無故未到案,而由法院發通緝書通緝在案的狀況,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裁定依法沒入保證金,嗣後裁判確定時,保證金不會退還給被告或其他具保之第三人。但是法院為裁定沒入前,應該先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在通知無效果時,才能作成沒入的裁定。
除此之外,案件經駁回上訴確定後,被告未到案執行,經法院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而具保人並未陳明被告有何行蹤不明、或有事實足認其有預備逃匿情事,則具保人之責任不能免除,具保人若請求發還已繳納之保證金,法院會認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發還方式分為二種:
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
發還請參照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及訴訟須知網頁有關具保責付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