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強制你作吐氣測試嗎?
簡答:
警察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得作為犯罪證據時,原則上是可以強制採取嫌疑人之吐氣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這類行為屬於公共危險之刑事犯罪,此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的規定,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可作為犯罪證據時,就能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違背其意思採取其吐氣。
至於行政法規方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警察在懷疑汽車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嫌疑時,就可以要求其作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如果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駕照。另外,汽車駕駛人因駕車肇事,警察也可以要求其作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如果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不僅可以依前述方法處罰,更可以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駕駛人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不過嚴格來說,在行政法規方面,警察是不能強制採取汽車駕駛人之吐氣的。
我們的建議
法律允許警察可以要求行為人吐氣作酒精測試的要件並不嚴格,甚至在行政法規方面,更允許警察可以對於拒絕吐氣測試的肇事駕駛人強制抽血或作其他檢體之採樣測試,因此,我們建議你予以配合,避免與警方發生衝突,或遭受高額之行政罰鍰。
應注意採集之程序是否合法適當及訊問筆錄是否正確。
延伸思考
採集行為人的吐氣作為證據方法,比諸僅就身體外部的指紋、掌紋、腳印或照相、測量身高等資料之採集,是屬於人權侵害性較高的行為,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警察必須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得作為犯罪證據時,才可以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違背其意思採取其吐氣。然而,吐氣與否,必由當事人自己配合,如果當事人堅不吐氣,恐怕也無採集之可能。因此,所謂違背當事人的意思強制採取吐氣,殊難以想像;倒不如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在當事人拒絕時,以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集代替之。
不過,以侵入人體內採集血液或其他檢體,是極度侵害人權的行為,國外立法例多要求有法院之令狀才能實施,不應該由警察機關片面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也將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之採集,列入鑑定程序之內,必須經由法院或檢察官之許可並發給許可書,才能實施。然而,在屬於行政法規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竟然容許警察強制移由相關單位實施,而不必先向法院聲請令狀,此一立法頗有檢討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