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協商程序判決?被告可以要求依照協商程序判決嗎?被告什麼時候可以要求協商?
簡答
若訴訟程序進行中,檢察官經法院同意後,與被告進行協議:被告須在檢察官面前坦承犯罪,檢察官則依據與被告達成共識之刑度範圍內,向法院聲請,而法院依據檢察官的聲請,所為之判決,叫作協商程序判決。
原則上,協商程序判決,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被告只能向檢察官請求。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檢察官對被告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被告得向檢察官要求協商。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之立法理由認為:審判中之案件,認罪協商得於法院判決前為之。為確保法院裁判之客觀性及公正性,並兼顧被害人權益之維護,若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各款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倘若檢察官與被告雙方達成合意,且被告認罪者,檢察官即得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於第一項予以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
所犯為死刑、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