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閱覽筆錄全文,並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記載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在警訊筆錄製作完成後,你有權要求警方讓你閱覽全部筆錄。經過閱覽後,若認為筆錄記載與你的陳述不符,更有權要求警方依你的意思增、刪或變更筆錄之記載。若警方拒絕讓你閱覽筆錄全文,或拒絕依你的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則你有權拒絕在筆錄上簽名。

法律根據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同條第三項規定: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同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之規定,以上兩項規定在警方偵訊時也有適用。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警方製作完成筆錄後,你有權請求閱覽全部筆錄,若你認為筆錄之記載與你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不符,或者雖然相符,但經閱覽後覺得當時之陳述不夠清楚,恐怕日後引起誤解,則你有權請求警方依你的意思在筆錄上為增、刪、變更之記載。

延伸思考

由於刑事被告之警訊筆錄,日後在法庭上可以作為對該被告不利之證據使用,因此警訊筆錄是否如實依被告之陳述記載,就常成為日後法庭攻防的關鍵問題。這個權利可以使警訊筆錄依被告的意思記載,對刑事被告而言,自然是很重要的權利,不宜放棄。實務上常見許多人因為經過長時間訊問後身體疲累,或者是因為有其他要務,或者是因為恐懼,或者因為厭惡,以致在急於離開的情況下,未加細讀筆錄,或者根本未閱覽筆錄,就草率地在筆錄上簽名。這是十分不智的作法,因為簽名表示認帳,若日後到了法庭發現警訊筆錄之記載與當時的陳述不符,則法官或檢察官必然質問:「既然筆錄的記載與你的陳述不符,那你為何簽名?」這時被告恐怕花上九牛二虎之力,也未必能說服法官或檢察官相信警訊筆錄未如實記載。因此,在警訊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詳細閱讀筆錄,並確認筆錄與自己的陳述相符。

由於筆錄記載常使用法律用語,因此要是不懂筆錄記載之意思,若有請律師在場,最好請律師解釋,否則也可以要求警方解釋。雖然多數情況下警方會依被告的要求增、刪、變更筆錄之記載;但也常因警方拒絕被告增、刪、變更筆錄,反對被告施壓(如:趕快簽名就可以回去了,不簽就必須留在這裡繼續問)或爭執(如:這樣寫和你的意思沒什麼不一樣,不用改),於是被告拒絕在筆錄上簽名,雙方因而相持不下的案例。為了解決這種僵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非字第七十號判決」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一二九條均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若受訊問人拒絕簽名,則警方不得強迫其簽名,但日後若能證明筆錄之記載與被告當時之陳述相符,且被告當時並非被迫陳述,而陳述之內容也與事實相符,則這份筆錄還是可以當證據使用,不會因為被告沒有簽名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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