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警調機關拘捕時,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簡答
遭到警察機關或調查局逮捕、拘提時,可以行使以下的權利(至於這些權利更詳細的內涵為何,會在後面的題目裡說明):
- 有權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說明逮捕原因。也就是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權利。
- 保持緘默的權利。
- 自被捕時算起,二十四小時之內,有權要求被移送至法院審問。
- 有權要求將被捕之消息通知親友。
- 自被捕時起,即有權要求律師到場陪同、協助。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極為重視,因而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同條第二項也規定: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而從憲法第八條以降,「刑事訴訟法」也都有一連串關於拘提、逮捕程序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