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簡答
想要申請法律扶助的話,你可以打電話到法扶基金會或各分會預約審查的時間,需備齊的身分、財產及案件資料也一併問清楚,以免還需要補件來回奔波。審查在分會進行,除顯不符合要件者先由初審人員過濾外,會由一位基金會的審查委員(通常是律師)跟你面談,面談結束,再由三位審查委員評議,決定是否給予扶助;除有特殊情況外,審查決定原則上會在當天作出。若有需要補件的情形,審查委員會會以書面訂定七日的期限通知申請人補件。作成是否准予扶助的決定後,分會人員會打電話通知申請人,並寄發審查結果。而如果所申請的案件急迫,申請人來不及陳明清楚或分會無法及時查明是否符合扶助的要件時,分會得作出「暫時扶助」的決定。但為暫時扶助的決定後,如果受扶助人並不符合扶助的要件時,扶助決定會被撤銷,並且可能要申請人退還已受扶助所得的酬金及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法律扶助法」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為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以言詞為申請者,分會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法律扶助不合第一項所定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載明覆議之期間。
「法律扶助法」第十九條規定: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前項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給予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給予部分扶助時,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擔任法律扶助者。
「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依前項規定撤銷時,分會得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返還之。
延伸思考
如果突然遭警調拘捕偵訊,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誠為一大難題。要能因應警調的首次偵訊,就必須要「隨傳隨到」,則勢必要實施律師「輪值」制度;但以現今台灣的律師人數來看,實有相當困難。不過,有鑑於第一次警訊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警方基於破案壓力,或不當的偵訊陋習,而權利受到侵害實際上更甚於在檢察官的偵查或法院的審判程序。現在法扶基金會也考量此點,而有意實施強制辯護案件律師「輪值」制度,真正落實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