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檢察官協商不成,被告在協商過程中說的話,會不會在法院審理時被當作認罪或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簡答

被告於無法確定自己可以獲判無罪之情形下,為求獲得減刑的恩賜,固然得於檢察官面前認罪,而進行協商程序。事後如何被告反悔,聲請進行原訴訟程序時,協商程序中於檢察官面前因認罪所說不利於己的話,法院不得在本案採為對告不利的證據。

「刑事訴訴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之立法理由認為:為了確保在認罪協商期間能有充分之討論空間,若法院未為協商判決時,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於協商過程中所作之陳述,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均不得採為不利之證據,用來對抗被告或其他共犯,以保被告或其他共犯權益,並示公允。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訴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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