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與臨檢有何區別?
簡答
深夜外出,經常可遇警方臨檢,或要求酒測。這類臨檢行動,與刑訴法上所規定之搜索,有時並不容易區分。但可作為區分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搜索之時間,以日間為原則、以夜間為例外。不過臨檢之內涵,仍然值得探究與關心。
臨檢行為,不像搜索必須以搜索票之核發為前提,所以臨檢所執行之具體行為,就不能有搜索之舉止出現,例如:不可要求駕駛打開後車廂供檢查、不可把駕駛人隨身所攜帶之物品取出檢查等等。
因現行法令之不完備,究竟「臨檢」之範圍為何,恐有待學說與實務之探究,不過一般民眾對於臨檢之進行,實際上仍可以「不可變成搜索」為標準作判斷。也就是說,只要執勤員警之要求或舉止,已屬搜索,則顯然超越臨檢之範圍,而屬不法。
法律依據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
警察勤務方式如左:……。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延伸思考
深夜時分,警察進入進入汽車旅館,逐一進入每間客房,並且均先對停放樓下之汽車進行搜索,再上樓要求房客開門接受臨檢。房客因熟睡,而未應門,警方持槍破門而入,房客始驚醒。警方可以要求房客提出身分證件嗎?可否質疑男女房客相互間之關係?或者,房客均未攜帶身分證件,警方可否將房客帶至警局?如發生以上之情形,警方之臨檢行為顯然過當。畢竟僅係臨檢,尚非搜索;倘若無事由認定受檢人有何非法之舉,警方此舉乃嚴重侵害人民之隱私權益。
大法官對於臨檢之執行,曾作出解釋:「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指出: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針對臨檢之實施,大法官解釋明確表示: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因此,臨檢之實施,不但應遵守比例原則,尚且應有「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之情形為前提。
大法官解釋文作出後,對於臨檢的實施已有明確之宣示。但國內仍有部分員警進行臨檢時,不習慣先「說明實施事由」,或連證件都未出示,這些都是有待改 正之處。
另外,因臨檢之實施,實際上等於是留置受檢人,並造成人民行動自由上之限制,如過冗長,將形同逮捕,因此,臨檢之實施時間,不可有不當、不合理之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