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實施酒測時,你可否拒絕摇下車窗受檢?
簡答
警察實施酒測之要件,必須是駕駛人所駕駛之交通工具已經發生危害或經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虞,方得為之,若無上述情況民眾可拒絕警察酒測。 另外,如果駕駛人符合上述之情況,而於警察欲酒測之時拒絕摇下車窗受檢,警察可以強制力使其離車,若有事實認為其有犯罪之虞時,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延伸思考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已經發生危害,或是依據客觀事實加以合理判斷容易產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發生車禍肇事或是蛇行等危險駕駛之車輛,可以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是要求駕駛人及乘客出示相關身分證件查證身分。駕駛人如果待在車內拒絕接受酒測,或是不肯摇下車窗,警察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可強制其離車。另外,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