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可以就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與被告協商嗎?
簡答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雖規定四款事項,但僅是限定被告與檢察官進行協商的目的,並非限定被告與檢察官協商的範圍,因此檢察官當然可以就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與被告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除所犯為死刑、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