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果同意協商,法院或檢察官是不是就不幫被告選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
簡答
因被告不懂法律,通常不懂為自己的權利作主張,如果協商後,被告表示願受之科刑範圍逾有期徒刑六個月,又未受緩刑之宣告,而未選任辯護人時,這時法院應該為被告指定一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刑事訴訴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第一項之立法理由認為,為使被告能有足夠之能力或立於較平等之地位與檢察官進行協商,有加強被告辯護依賴權的必要。引用本條第一項明定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者,且未受緩刑宣告,應由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並規定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協商,以確實保障被告之權益。
至於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未逾有期徒刑六月、或被告受緩刑宣告者,可以不經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協助,進行協商。以節約辯護資源之使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訴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