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法律扶助申請條件

只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就可以來申請法律扶助。

  1.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 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請見下表)。

    單身戶 家庭人口數2人 家庭人口數3人
    每月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資產 每月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資產 每月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資產
    台北市 28000元以下 共計50萬元以下 41718元以下 共計50萬元以下 62577元以下 共計65萬元以下
    新北市 23000元以下 38520元以下 57780元以下
    台中市 35580元以下 53370元以下
    台南市 32608元以下 48912元以下
    高雄市 37456元以下 56184元以下
    台灣省或其他地區 22000元以下 32608元以下 48912元以下
    無資力者認定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 第三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二款
    備註:
    1. 除單身戶外,以上位列情形,家庭人口數每增加一人,其可處分之收入標準,依申請人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收入標準,為計算標準。
    2. 可處分資產: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550萬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農地。另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每增加一人增加15萬元。
  1. 另外,如果您幅上述1、2的標準,同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我們將會優先扶助的對象:

    1. 冤屈的刑事被告

    2.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歧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3. 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的身分,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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