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少年保護事件?其適用之對象為何?範圍為何?

簡答

所謂少年保護事件,是指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事件調查後,經判斷該事件不屬於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為已滿二十歲而應移送檢察官之情形,而認為少年應受保護處分或不交付保護處分之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等。少年保護事件適用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當少年觸犯法律行為或有觸犯法律之虞,為矯治其性格,特別設置有別於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而由少年法院來調查及審理,再依審理結果將少年事件移送檢察官、或諭知不交付保護處分、或裁定為保護處分或禁戒治療。

法律依據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換物品者。(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條規定: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之裁定;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之裁定。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少年法院依據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管束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已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延伸思考

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雖然都是針對少年所設的規定,但其中仍有區別。少年保護事件是當少年有觸犯法律行為、或有觸犯法律之虞,為矯治其性格,有別於「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而由少年法院對來調查及審理,再依審理結果區分為:一、將少年事件移送檢察官;二、諭知不交付保護處分;三、對少年以裁定為保護處分或禁戒治療。

而少年刑事案件則是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過少年事件後,認定少年已滿十四歲且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之情形;而依調查之結果,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由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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